補考的條件
指導級數若不合格時,不論得分多寡,每一科目都可以申請補考。
補考的有效期間
參加全科目檢定日期起,二年內有效。(從2008年1月份開始變更實施)。
例如:您參考之全科考試日為2015/03/25→補考有限期限為2017/03/24。
補考科目
由應考者自行選擇1-4科報考:
- 報名後不得變更檢定科目。
- 申請補考的科目,將隨時保留最新分數。
- 報考的補考科目中若有科目當日缺考,該科目以0分計算。若補考當日缺席,申請的補考科目均無應考,則保留前次檢定分數。
- 請考生以消除不及格分數(未達60分)、總分375分以上為目標,自行選擇補考科目報考。
- 「視唱」即使是在補考的情況下,也必須進行 (a)旋律視唱 (b)邊彈邊唱,兩項試題。同樣地,「鍵盤技巧」將進行(a)配伴奏 (b)移調奏,兩項試題。
報名費
與各級指導者級數報名費用相同。
報名方式
與全科檢定應考程序相同,必須填寫應考級數、補考科目及檢定地點。填寫錯誤或未填寫,恕不受理,因此請詳讀「報名表的填寫方法」後再報考。
合格與否
- 總分達375分以上方為合格。
- 未達60分的科目為不合格,即使總分取得375分以上也無法合格,請注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