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團法人山葉音樂振興基金會
音樂能力檢定制度

演奏級數補考(鋼琴/電子琴)

補考條件

參加演奏級數全部科目的檢定而結果不及格者,在各單項得分達各單項成績50%以上之基本條件下,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,得參加補考。

  • (a)總分70分以上
  • (b)樂曲演奏30分以上

補考的有效期限

符合補考條件的全科目檢定日期起,二年內有效(從2008年1月開始變更實施)。

例如:您參考之全科考試日為2015/03/25→補考有限期限為2017/03/24

於補考期限內再次參加全科檢定,則以其結果優先,即使有剩餘的補考期限,也視為無效(分數、補考有效期限將全部改寫)。

補考科目

應考者可自由選擇1-2科報考。

  • 報名後不得變更科目。
  • 申請補考的科目,其成績將隨之更新。
  • 報考的補考科目中若有科目當日缺考,該科目以 0 分計算。若補考當日缺席,申請的補考科目均無應考,則保留前次的分數。
  • 若選擇「即興演奏」做為補考科目時,必須同時接受(a)(b)兩項考題。

報名費

與各級的全科演奏級數的報名費相同。

報名方式

與全科目檢定時的報名程序相同,必須填寫補考代號、補考科目。填寫錯誤或未填寫的場合,恕不受理,因此報名前請詳讀「報名表的填寫方法」。

合格與否

合計補考科目的分數和未補考科目的先前分數,總分達75分以上,且各科得分均達配分之50%以上者,視為合格。

即使補考結果仍為不合格,且分數低於補考條件(總分未達70分,或演奏曲未達30分),先前得到的補考資料在二年之內仍然不會取消,只要是在有效期間內,第二次的檢定亦可申請補考。

注意事項

  • 在補考制度下應試的場合,因分數的更新管理,前一個檢定的結果通知尚未出來之前,不得報名下一次補考,即使重複報名,應考者希望的檢定日期、檢定內容也無法得到受理。請務必看過之前的結果通知後,再報名下一次補考。
  • 報名費一旦繳納,不論理由為何,均恕不退還,敬請見諒。
  • 收到准考證之後請立即確認記載的內容(補考科目、應考級數等)。萬一與申請的內容不符時,請馬上與本會連絡。若於檢定當天提出申請,因準備程序困難,恕不受理,且將依照准考證之記載內容進行檢定,敬請見諒。